尊敬的医疗保险参保人:
我院为三级甲等中医院,深圳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非常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险政策,特请您在住院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及以下事项:
1.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请您主动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含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配合医院使用医保局智能核卡系统核验参保人的身份信息或人工核卡,留存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少儿医保参保人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以供复印。
2.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工伤、职业病及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
3.住院期间,医生会根据您的病情决定所需要的治疗方案,您有权签字拒绝;同时,您所提出的超出诊疗计划或违反医保政策的需求,医生亦有权拒绝,所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住院期间,参保人离开院区或实际未进行相关诊疗,如未完成智能核卡或核卡不通过,经现场核查发现不在院区的;在住院期间上班的;夜间不在院留宿的,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可视为挂床住院的其他情形的均可能被医保局认定为“挂床住院”予以处罚,您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将按自费处理。
5.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应当出院之日起其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费。
6.参保人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日用量,不得带检查、治疗、化验项目。
7.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住院期间的住院起付线,深圳医保参保人在我院按相关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为600元,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为300元,异地医保参保人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8.参保人在正常参保状态下,因电脑系统故障、参保人员数据异常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无法记账的,参保人员先垫付现金,待系统、数据恢复正常后回乙方按规定办理补记账手续。
9.严禁挂名、冒名医保就医,轻病不能医保住院。
10.异地医保直接结算患者,按就医地管理、参保地政策执行,出院结算时将按照参保地的数据进行医保记账和现金收费,因系统原因,已办理异地医保结算的不能跨月在就医地医院办理退费补记账,如对费用有疑义,请及时咨询参保地经办机构。
如您在诊疗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我院工作人员咨询。
医保办咨询电话:8354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