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医疗保险参保人:
我院为三级甲等中医院,深圳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欢迎您来我院就诊,为使您了解《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就医时,请您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含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不得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或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借与他人使用。
二、医生须依据病情因病施治,患者不能指定医生开与本次就诊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
三、您在进行各种检查、治疗时,也须出示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四、门诊医保用药规定:急性病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用药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对慢性病特定病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开具长期处方,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五、深圳医保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为诊查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60%的比例支付。
六、深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我院就诊的门诊费用直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需选定一家社康(14周岁以下儿童可选择二级以下医疗机构),首诊应在选定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经选定的医疗机构转诊(急诊抢救除外)方可在医院就诊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除诊查费、门诊发生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和治疗(以下简称门诊特检)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55%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支付比例为60%。
普通门诊统筹有年度支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需自付。
除急诊抢救需要外,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
七、深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检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80%的比例支付。因病情需要,确需做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的,由医生填写“深圳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到门诊收费窗口(医保办设点)审批,经相应检查科室核对医疗保障凭证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八、参保人已认定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的,就诊时请出示门特病种认定资料,待遇享受期内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九、参保人员就医时出示了医疗保障凭证,但因电脑系统故障、参保人员数据异常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无法记账的,参保人员先垫付现金,待系统、数据恢复正常后回乙方按规定办理补记账手续。
如果您在就诊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向我院工作人员咨询。
医保事务服务点咨询电话:83548611
医保物价办咨询电话:83548563
医保局咨询及基金监督举报电话:12345
深圳市欺诈骗保问题举报热线:88100515(市医保局) 82978723(福田分局)